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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行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俊国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行终142号上诉人(起诉人)陈俊国,男,生于1951年5月2日,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上诉人陈俊国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502行初54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争议的土地是2009年12月30日被被上诉人的上级单位赫章县人民政府违法强行征收的,国务院法制办对该批复文件已经作出了违法的最终裁决,但被上诉人仍于2017年3月2日实施了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对该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上诉人所诉的是2017年3月2日被上诉人强行侵占土地和损毁财物的行为,而非2009年12月30日的批地行为,故原审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陈俊国一审所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载明:因赫章县白果镇人民政府在2017年3月2日将其复耕的合法承包的基本农田全部毁坏,故而提起的请求确认赫章县白果镇人民政府侵占其合法承包土地(基本农田)的行为违法并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同时要求恢复土地(基本农田)原状和耕种功能,损毁农作物按市场价格赔偿。由此可知,本案中陈俊国并非针对2009年12月30日的批地行为提起诉讼,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但陈俊国所主张的赫章县白果镇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承包的土地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审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不予立案理由错误,应予纠正。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华业审判员  龙飞燕审判员  宗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宇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