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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潘荣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荣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荣瑞,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文盲,个体经营者,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永深,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荣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钟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荣瑞及其辩护人陈永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间,同案人叶某1、叶某2(均已判刑)、“江四”、“老六”、“小赖”(均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合谋共同出资人民币10000元作为赌资,合伙经营赌场招引他人参与赌博。叶某1一伙还联系同案人潘某(已判刑)为其一方提供场地,承诺每天给付潘某一方人民币1100元的费用。潘某明知叶某1一伙准备经营赌场,仍为非法获利,与被告人潘荣瑞事先合谋,共同提供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龙村“万盛机械厂”后面的空地及搭建的竹棚,供叶某1一伙作为赌场的经营场所。赌场设立后,叶某1一伙自2015年11月1日起,利用事先准备的赌具,以赌“鱼虾蟹”的方式招引参赌人员到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期间,叶某1一伙雇佣同案人辜伟群(已判刑)在赌场中帮忙赌博的输赢结算,还雇佣同案人刘某4(已判刑)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上述赌场持续经营至2015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叶某1、叶某2、辜伟群、刘某4及参赌人员刘某1、柯某、张某、黄某、池某、陈某、郭某1、邱某、马某、庄某、钱某、臧某、邢某、郭某2真、蔡某、赖某、林某、肖某、刘某2、丁某、向某、田某、杜某、郭某3(均被行政处罚),现场查扣赌资共计人民币13220元及赌具“鱼虾蟹”图纸和骰子等物品,并将上述人员带回审查。被告人潘荣瑞作案后潜逃至2016年5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潘荣瑞在庭审中均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柯某、张某、黄某、池某、陈某、郭某1、邱某、马某、庄某、钱某、臧某、邢某、郭某2真、蔡某、赖某、林某、肖某、刘某2、丁某、向某、田某、杜某、郭某3、吴某、刘某3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和现场拍照,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作案工具拍照,同案人叶某1、叶某2、潘某、辜伟群、刘某4的供述,被告人潘荣瑞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潘荣瑞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荣瑞明知同案人合伙开设赌场,仍为非法获利,合伙为赌场提供场地,系同案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荣瑞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荣瑞的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潘荣瑞在本案中系从犯,且为赌场提供场地的行为对开设赌场的作用几乎是可有可无,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潘荣瑞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潘荣瑞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四、本案赌场开设时间短、赌资不多,被告人潘荣瑞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潘荣瑞减轻处罚。对此经查:一、被告人潘荣瑞与同案人合伙为赌场提供场地,对同案人合伙开设的赌场得以持续经营起着重要的作用,不属作用几乎可有可无,辩护人对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潘荣瑞为非法获利,合伙为赌场提供场地后,该赌场持续经营时间长达一个月之久,参赌人员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不属社会危害性小,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荣瑞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荣瑞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潘荣瑞在本案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仅合伙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潘荣瑞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就本案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荣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交)。(刑事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英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温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