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俊鹏与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鹏,迟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752号原告:程俊鹏,男,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功,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峰,男,住沈丘县。原告程俊鹏诉被告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程俊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俊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程俊鹏负担。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