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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云与陈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陈克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259号原告:李云,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长丰县,汽车修理工。被告:陈克龙,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云与被告陈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李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李云负担100元,被告陈克龙负担103元。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小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