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讷河市人民法院与于丽生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字第516号案件移送机构:讷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于丽生,男,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讷河市人民法院与于丽生罚金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讷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字第5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