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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史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平,王某英,杨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211号原告史某平,男,汉族,1953年5月8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王某英,女,汉族,35岁,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杨某云,女,汉族,18岁,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平诉被告王某英、杨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平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