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史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平,王某英,杨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211号原告史某平,男,汉族,1953年5月8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王某英,女,汉族,35岁,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杨某云,女,汉族,18岁,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平诉被告王某英、杨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平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