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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东旭、沧州冠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旭,沧州冠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旭,女,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沧州冠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新华路南步行街东侧,联系方式1334317****。法定代表人:李玉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沧州冠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沧州冠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沧州冠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学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