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6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6644昆山艾迪达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艾迪达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6644号原告:昆山艾迪达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01882740T。法定代表人:陈克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常浩,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9号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945692XG。法定代表人:苟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晓龙,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芬,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艾迪达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昆山艾迪达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艾迪达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艾迪达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96元,减半收取10548元,保全费2168元,合计12716元,由原告昆山艾迪达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翌晨人民陪审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