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子贤、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管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子贤,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管理公司,防城港市恒达交通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93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子贤,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委托代理人黎运俊,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美琪,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管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星大道大西南货场。法定代表人李世基,总经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恒达交通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星大道大西南货场。法定代表人黄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子贤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管理公司、防城港市恒达交通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星大道的九间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防城港市恒达交通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证号为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叶子贤名下,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桂0603执9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将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星大道的九间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防城港市恒达交通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证号为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叶子贤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露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