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何秋冬与刘靖超、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秋冬,刘靖超,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227号原告:何秋冬,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武星,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靖超,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139号宇隆广场5-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18674196(1-1)。负责人:姜玉萍,经理。委托诉代理人:朱幽君,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3号总工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41137035。负责人:程志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秋冬诉被告被告刘靖超、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秋冬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秋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秋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秋冬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双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