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433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2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胡某,男,62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新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