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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433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2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胡某,男,62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新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