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3957宋贵香与王书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贵香,王书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957号原告:宋贵香,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王小明,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书华,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3900606-1。负责人:杨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夏,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贵香与被告王书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贵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书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贵香撤回对被告王书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贵香负担。审判员 宋振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玉附件: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