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431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诉讼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嫱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