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东红,汪卫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45315。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被执行人汪东红,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汪卫一,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东红、汪卫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东红、汪卫一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东红所有的浙H×××××;浙H×××××;浙H×××××;浙H×××××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