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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东红,汪卫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45315。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被执行人汪东红,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汪卫一,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东红、汪卫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东红、汪卫一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东红所有的浙H×××××;浙H×××××;浙H×××××;浙H×××××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