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韩炳亮与实创家居装饰(哈尔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炳亮,实创家居装饰(哈尔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43号原告:韩炳亮,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实创家居装饰(哈尔滨)有限公司,代码230102100230842(1-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67-217号3层。法定代表人:陈曦,总经理。原告韩炳亮与被告实创家居装饰(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家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炳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实创家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炳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实创家居公司给付安装费104280.45元;2.从2016年9月15日起至给付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雇佣原告为被告的装饰装修工程做木门测量及橱柜安装服务,双方于2016年2月停止合作。2016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合作终止协议(欠条)约定,被告欠原告144280.45元安装费用。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7日之前给付原告40000元,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32140元,于2016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72140.45元。此后被告于2016年9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安装费用40000元,余款104280.45元至今未付。实创家居公司未答辩亦未举示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终止协议(欠条),主要内容:1.原告承接被告的装饰装修工程做木门测量及橱柜安装服务,双方于2016年2月停止合作;2.双方合作期间现剩余144280.45元安装费用未结清。3.被告分三次付款,首次付款日2016年9月7日之前付款40000元;二次付款日为2016年9月15日之前付款32140元,第三次付款日为2016年10月15日之前付款72140.45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安装费用40000元,余款104280.45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终止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原告安装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安装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实创家居装饰(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韩炳亮安装费104280.45元。二、被告实创家居装饰(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韩炳亮利息损失4153.62元;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实创家居装饰(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凤辉人民陪审员 尚明月人民陪审员 张晓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