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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达富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达富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600号起诉人:深圳市达富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蓝天路映月湾花园*栋1101。法定代表人:赵师亮,该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5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达富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起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271839元及利息28314元,共计30015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5日,起诉人深圳市达富力实业有限公司和被起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结算后被起诉人应支付起诉人工程款为471839元,但截至2017年1月26日被起诉人仅支付起诉人工程款20万元,尚余271839元没有支付,为此,起诉人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承包了被起诉人的路基电缆盖板制作等工程,工程地点在海南省××亚市,并进行了施工,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因此,该案应当有工程施工地法院管辖,因工程施工地不在洛阳市老城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圳市达富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