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何树利罗某罗某某钟长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利,何树利与被告钟长旭,罗某,钟长旭,罗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915号原告:何树利,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峰,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长旭,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罗某,男,200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系罗某父亲),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中生,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兴华街*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中生,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树利与被告钟长旭、罗某.、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何树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树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树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树利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