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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永琼申请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琼,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444号申请人袁永琼,女,1968年12月22日生。被申请人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袁永琼与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1449.22元(含执行申请费366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账户没有往来资金。申请人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后,同意案件作程序终结处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