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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与被刘晓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刘晓丽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340号原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胡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周君葆,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兵,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刘晓丽,女,1975年5月2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与被告刘晓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5元,由原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谢雨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蒋佳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