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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9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子莲与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子莲,张秀清,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962-3号申请执行人:彭子莲,男,生于1955年9月14日,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张秀清,女,生于1956年1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彭子莲妻子。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斌,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彭子莲申请执行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封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正阳县房屋的查封(证号xxxx,面积xxxx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