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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汪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72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0日,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3日,小学文化,农民。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务工,同年7月23日晚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行驶到武威至兰州高速乌鞘岭隧道附近时,因被告在超车过程中遇前方车辆异物跌落砸穿被告车窗致使原告右臂受伤,被告直接将原告送往天祝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原告伤情严重,天祝县人民医院将原告转到甘肃省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后原告伤情诊断为:开放性肱骨下端骨折、上肤皮肤裂伤、前臂软组织挫伤,住院后分三次手术进行治疗,对原告肱骨骨折处切开复位予以钢板固定。2016年8月22日就赔偿事宜被告与原告姐姐签订承诺书一份,被告在承诺人处签字予以确认。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并于2016年9月28在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于2017年1月9日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2400元,护理费10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032.7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99821.4元,鉴定费29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8962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汪某某言一次性赔付原告胡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等合计83000元。分四次赔付,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8年3月5日前给付23000元。本次赔偿为终结性赔偿,今后原、被告双方不得再次主张权利。其他无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后50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占武代理审判员  唐秀花代理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成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