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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与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050号原告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清湖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73623L(5/5)。法定代表人占宝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水荣,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89213438C。法定代表人黄智华,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全部履行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