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406张继春与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春,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406号原告:张继春,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法定代表人:钱静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春与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继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继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春撤诉。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继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