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2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振付与朱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振付,朱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振付,男。被执行人朱建兴,男。申请执行人彭振付与被执行人朱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3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朱建兴结欠原告彭振付借款本金9.8万元,分三期归还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3.8万元。二、若被告朱建兴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彭振付有权就被告朱建兴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彭振付与被告朱建兴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朱建兴负担,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彭振付。因被执行人朱建兴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振付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917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38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朱建兴居民身份证号码通过全国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浒墅关开发区动迁安置办公室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位于苏州市虎丘区阳山花苑动迁安置房两套,因未办理产证,故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对其预查封,因上述房产无产权证且有在先预查封,故对其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至此,本案立案执行标的99170元,未执行到位9917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5民初3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杭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