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明与东海航空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东海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139号原告刘明,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东海航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航站四路3009号。法定代表人,黄楚标。委托代理人,陶剑秋,王龙,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诉被告东海航空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海航空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对被告东海航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