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恢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王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王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负责人欧建成,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厚兰,女,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王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4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王厚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XX号房屋。2017年5月16日,买受人何博一17881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3)中区法民执字第01985-1号执行裁定书对执行人王厚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XX号房屋的查封。二、注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厚兰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的重庆市沙坪坝区XXX号房屋的抵押。三、重庆市沙坪坝区XXX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何博(身份证号码5002271991XXXX0014)所有。四、买受人何博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书 记 员 黄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