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龚干生与乐安县龚坊镇同富村委会上边村九组、乐安县龚坊镇同富村委会上边村十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干生,乐安县龚坊镇同富村委会上边村九组,乐安县龚坊镇同富村委会上边村十组,龚坊镇同富村王牙池村小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296号原告:龚干生,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贵生,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安县龚坊镇同富村委会上边村九组。负责人:黄和生,男,194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系该组组长。被告:乐安县龚坊镇同富村委会上边村十组。负责人:黄书生,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系该组组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高宗,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龚坊镇同富村王牙池村小组。负责人:刘华宗,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干生诉被告乐安县龚坊镇同富村委会上边村九组、乐安县龚坊镇同富村委会上边村十组、第三人龚坊镇同富村王牙池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但是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第三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任何主张。原告龚干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相关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调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干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原告龚干生承担。审 判 长 黄少梁人民陪审员 唐徐红人民陪审员 陈全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