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风梅与牛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风梅,牛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2836号原告:陈风梅。被告:牛双喜。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原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风梅诉被告牛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风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海东撤诉。本案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利审 判 员 卢 健人民陪审员 毛克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