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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黄全国、江珂珂集资诈骗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珂珂,黄全国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刑终43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珂珂,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四川省天浩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分公司综合部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资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全国,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四川省天浩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资阳市看守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全国、江珂珂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5)雁江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全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认定被告人江珂珂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江珂珂不服,以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在本院二审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黄全国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