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万培盗窃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万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694号罪犯王万培,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彭水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11月10日作出(2011)杭富刑初字第6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万培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万培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期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万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积获���五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万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万培准予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