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执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钟亚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264号被执行人:钟亚琴,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钟亚琴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卫丛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审判员  贾 欣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