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钟石与张成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石,张成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761号原告:钟石,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张成润,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原告钟石与被告张成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钟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钟石负担。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应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