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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钟石与张成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石,张成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761号原告:钟石,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张成润,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原告钟石与被告张成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钟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钟石负担。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应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