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21民初367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宁明县。被告:王某,男,1979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杜昵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