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字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厚强与赖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强,赖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民初字2064号原告:刘厚强,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赖明强,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刘厚强与被告赖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厚强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赖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厚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赖明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被告偿还,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偿还。被告赖明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赖明强向原告刘厚强借款,且出具借条为原告持有,借条载明“今10月18日借刘厚强人民币现金13500.00元整,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元整,2017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赖明强,2016年10月18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原告陈述其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借条载明于2017年1月30日前归还,现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厚强借款人民币13500元。如被告赖明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赖明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卞立跃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代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