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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林飞、高志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飞,高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张林飞,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马路街金街菜市场胜辉海产。被执行人高志峰,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张林飞与被执行人高志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林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志峰的银行存款或收入34169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忻盛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