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杨兴福、曹桂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杨兴福,曹桂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第167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彬,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田广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福,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告:曹桂苹,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杨兴福、曹桂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鑫人民陪审员 张校顺人民陪审员 姚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