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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杨兴福、曹桂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杨兴福,曹桂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第167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彬,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田广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福,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告:曹桂苹,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杨兴福、曹桂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鑫人民陪审员  张校顺人民陪审员  姚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