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周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6行审35号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119974—8,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祖成,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申请人:周超,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周超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6年10月18日,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保国土资处字[2016]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周超于2016年7月21日,未经保康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集体土地兴建住房。经现场勘测,共占用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四组集体土地185.40平方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四组集体土地185.40平方米;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5.4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2017年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在限定时间内,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2017年5月16日,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保国土资处字[2016]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保国土资处字[2016]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刚惠审判员 XX青审判员 李善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清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