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永富与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崇胜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富,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崇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667号申请人:李永富,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申请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曾崇胜,总经理。被申请人:曾崇胜,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李永富与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崇胜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永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崇胜所有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永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崇胜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担保人罗军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坐落于沿滩区沿滩镇水巷子11号,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沿滩字第00100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间由担保人罗军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