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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长云、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云,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杨长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民强北路,机构代码:69283760-1。申请执行人杨长云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叶劳仲裁字(2016)1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主动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