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俊华与青海达利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华,青海达利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428号原告:王俊华,男,1946年10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西山一巷。被告:青海达利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昆仑东路。法定代表人:胡丁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俊华与被告青海达利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该案经公告送达定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俊华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俊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马明军审 判 员 马雪婷人民陪审员 何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芳书 记 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