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高明与张立新、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明,张立新,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2162号原告:张高明,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被告:张立新,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被告: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处,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傅晓红,该维护处处长。原告张高明与被告张立新、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高明以与被告张立新、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处庭外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新、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明撤回对被告张立新、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7元,减半收取6813.5元,由原告张高明负担。审 判 长 肖 亮人民陪审员 曾超华人民陪审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谭 焕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