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罗德东姚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罗德东,姚志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66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代表人:张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德东,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姚志文,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罗德东、姚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