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蒋和青、任方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和青,任方宗,蒋金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86号申请执行人:蒋和青,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任方宗,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蒋金夫,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蒋和青与被执行人任方宗、蒋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方���、蒋金夫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蒋和青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方宗、蒋金夫归还执行款218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97.5元、执行费31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方宗、蒋金夫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任方宗、蒋金夫尚应归还执行款218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97.5元、执行费3170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任方宗、蒋金夫与申请执行人蒋和青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蒋和青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任方宗、蒋金夫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