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登华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登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登华,男,回族,生于1972年7月9日,住甘肃省广河县。上诉人马登华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河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4民初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认为,2015年7月22日广河县人民法院再审马登贵与赵苏木离婚纠纷一案时,起诉人马登华要求依法确认广河县某房屋归其所有,广河县人民法院以(2015)广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马登华不服上诉,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甘29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起诉人马登华再次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对马登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称,法院对上诉人所有的广河县XX(无门牌号)的宅院房屋未作明确判处,致使该宅院房屋处于无主状态,要求撤销广河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4民初352号民事裁定,指令广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判决确认广河县XX(无门牌号)的宅院房屋属于上诉人所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登华所持有的广集建XX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广河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其未经依法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无需重复判决确认,广河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东麟审 判 员 袁 胜代理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