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1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长凤与郭丽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凤,郭丽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350号之一原告:徐长凤,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郭丽静,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凤与被告郭丽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长凤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5860元,由原告徐长凤负担。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