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8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龙爱文、龙爱华恢复原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爱文,龙爱华,龙昌明,龙胜交,田维胜,田维亮,田维明,叫李星亮,谢金友,谢金维,谢金穆,谢金奎,谢金东,谢金明,谢金丝,谢金阳,谢金状,谢小兵,谢银柳,谢京翰,谢金廷,李星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龙爱文,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龙爱华,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龙昌明,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龙胜交,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田维胜,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田维亮,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田维明,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叫李星亮,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金友,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金维,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金穆,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金奎,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金东,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金明,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金丝,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金阳,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金状,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小兵,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银柳,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京翰,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谢金廷,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被执行人李星奎,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关于龙爱文等21人与李星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乐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经送达被执行人后,其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但申请人不知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方查明已上诉这一事实,申请人遂以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0**执19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陈科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