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付均与毛抒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均,毛抒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906号原告:付均,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毛抒利,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原告付均与被告毛抒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付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均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付均负担。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哲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