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曹通与黄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通,黄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79号申请执行人:曹通,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伊春市上甘岭区。被执行人:黄鑫,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通与被执行人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