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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曹通与黄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通,黄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79号申请执行人:曹通,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伊春市上甘岭区。被执行人:黄鑫,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通与被执行人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