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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段来仨、段鹏洲与冯瑞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来仨,段鹏洲,冯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966号申请人段来仨,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申请人段鹏洲,男,199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瑞金,男,1982年6月5日,汉族,住辉县市。段来仨、段鹏洲申请执行冯瑞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瑞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返还申请人出国培训费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冯瑞金给付申请人现金3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