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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书林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7刑初49号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书林,男,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书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彦生、朱兆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书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19时许至22时许,被告人刘书林与他人在米脂县人民路元亨轩涮肉坊吃饭喝酒。酒后刘书林驾驶冀B5D3**猎豹牌越野车从元亨轩涮肉坊出发行驶至米脂县东山梁,后又驾车行驶至米脂县银州中路2B时代KTV巷子。23时许,刘书林在倒车的时候将行人陈世岗撞倒,造成陈世岗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经米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书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书林案发当日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8.6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书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世岗的陈述、证人刘泽明、高长金、郭治意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认定书证明、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的伤情鉴定意见书、血醇检验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的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书林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给公共安全带来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亦不致影响社区安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书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